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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与肝损害因果关系详解

文章来源:河南省医药附属医院肝病

  提到肝炎,人们很自然会想到“乙肝”、“大、小三阳”。其实,乙肝(乙型病毒性肝炎)仅是病毒性肝炎这一类中常见的一种分型而已,在肝炎大家族里,还有酒精性肝炎、性肝炎、物性肝炎等几大类。其中,危害甚广、却不为人们所重视,而患病人数不会亚于乙型肝炎的还有物性肝炎。

  什么是物性肝炎?

  由物引起肝组织损害而发生的肝炎叫做物性肝炎。肝脏是人体大的“化工厂”,不但是处理体内正常代谢产物的重要器官,同时还是大多物代谢和转化(即解毒)的器官。临床所用的绝大多数物,尤其是口服的非极性物,经消化道吸收进入肝脏后,在某些酶类如单氢氧化酶、水解酶、乙酰转移酶等的作用下,由脂溶性物转变为极性强的水溶性化合物,然后随胆外或尿液排出体外。而有些物则不被转变为极性化合物,在肝脏中直接降解或灭活。

  据,物的代谢大分是由肝中的内质网完成的。这是因为内质网中还含有辅酶,特别是还原型辅酶II。此外,物在肝脏的代谢中还受到性别、年龄、种族、个体差异、给途径、有无服用酶诱导剂及酶抑制剂、肝有无疾病、胆汁排泄、肠肝循环、肠道菌丛以及物损伤肝脏与某种物在机体(或肝脏)内的停留状态等等因素的影响,致使许多物对肝脏都具有直接或间接的毒害作用。肝脏既是物代谢的主要场所,同时也成了物毒性反应的主要靶器官。如果某类使用时间过长、剂量过大,或属于特异体质的病人,都有导致肝损害的可能;尤其是肝功能不全的病人其受损害的可能性则更大些,产生的危害性也相对更大些。

  物与肝损害因果关系和物性肝炎严重程度的判断:

  对于我们物不良反应的监察人员,在诊断物性肝损害后,还面临着两个任务,那是评价物不良反应的因果关系和严重程度。

  医学际组织会(CIOMS)于1989年6月12~13日在巴黎召开专门会议,议定的物所致的肝损害的评价标准。并对其肝损害的命名做了详细的规定(见表1,表2)。

  急性肝损伤:

  表1:物副反应起始时间

  急性淤胆型或混合型肝损伤:

      
  表2:物副反应起始时间

  

     

  另外,还要收集患者能排除非物性肝损害的资料和结果,如酒精性肝损伤、病毒性肝炎等。

  又如对肝损害严重程度的评价,他们认为:

  ALT超正常上限的2倍以上可定为"肝损伤",ALT在正常上限以上至2倍之间称为"肝检查异常",凝血酶原时间延长超过%时可定为"严重肝损伤",等等。

  但这些标准过于复杂,不易执行。如果在评价物性肝损害的因果关系时根据其肝损害发生的时间与用的关系、是否可除外其他原因引起的肝损害和再次用是否可再次出现肝损害这3点给予打分,可能较简单易行。

  表3:物性肝损害的因果关系的评价

     
  注:33分为肯定,27-分为很可能,24分为可能,18-21分为可疑,15分为不可能。

  对肝损害严重程度的评价与临床病毒性肝炎的疾病严重程度接轨:

  表4:肝损害严重程度的评价

  肝功能异常程度肝损害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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