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歧视”有违宪法精神,公务员 小三阳

文章来源:河南省医药附属医院肝病

  公务员 小三阳:日前,起因“乙肝歧视”引发的行政诉讼官司被安徽当地法院正式受理:安徽一名大学毕业生,在今年的公务员招考中获得名,然而他却因为在随后的体检中被查出感染了“乙肝”而被拒绝录用。在多方交涉无效的情况下,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芜湖人事局歧视乙肝患者。

“我是小三阳,但我是要报考公务员”。这样响亮的心声喊出了1.2亿乙肝病毒

携带者美好的愿望,虽然有的地方已经把小三阳列为公务员报考的限制性标准,但在绝大多数地区,公务员 小三阳,行政法规的限制把乙肝病毒携带者纷纷挡在了公务员队伍之外。质疑芜湖人事局做出了不录用决定的本质是质疑它背后的政府立法。通过行政诉讼去尝试宪法基本权利的司法救济,像当年齐玉苓案件通过民事诉讼去实现对宪法权利(受教育权)的司法救济一样。因此这是一个为张某、为1.2亿人群的权益,同时也为推动整个宪法司法化和宪政进程而打的官司。乙肝病毒携带者遭受的歧视是方方面面的,如许多被查出大、小三阳的大学生被学校剥夺了受教育权。但这个案子而言,涉及到乙肝人群的三项宪法权利。

一是平等权,每个人生而平等,生而自由,这是联合人权宣言的条。按照宪法,“人民共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的反面是歧视,歧视,是社会对待一个人的态度不是根据他的行为,而是根据他的身份。在这个案件中,法律根据张某隶属于某一个群体(乙肝病毒携带者),而不是根据张某的工作能力和个人表现,去剥夺他的考核资格。这是歧视,是对整个乙肝病毒携带者群体在报考公务员时的歧视。歧视一个人的后果是什么,是你从今后再怎么努力都没有用。因为你的某一种身份(血缘、籍贯、身高、疾病)可能是与生俱来的,是与你的自由意志和个人奋斗无关的。而歧视的意思,是否定一个人的自由意志和个人奋斗。因此歧视在本质上是一种令人绝望的力量。

二是政治权利,在公务员录用制度上对乙肝携带者进行歧视,不仅与公民在劳动业时的平等权有关,还侵犯了乙肝人群的政治权利。因为担任公务员不仅意味着业,同时也是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宪法第二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担任公职,这不仅是对原告私权利的侵害,更是对他的公权利的褫夺。

三是人格和权,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共和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权包括权,什么是,凡是个人不愿公开而又不会因此对公众利益造成伤害的个人信息,叫个人。乙肝病毒携带者并不是乙肝患者,严格说他们并不是病人。它的传染性是极其微弱的。身体健康情况是一个人的,在每个公民入学、业、报考公职时强制性进行乙肝“二对半”体检,这是对每个公民人格和权的侵犯。这一侵权不仅针对查出有乙肝病毒的人群,也针对没有查出乙肝病毒的人群。像非法搜身,不管有没有搜出什么,都是对人格的侮辱和对的侵犯。

每一个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乙肝歧视”案开庭是公民宪法权利从纸面走向现实的里程碑,给因为携带乙肝病毒而遭到歧视的人群以无限的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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